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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涧市监处罚〔2022〕18号

    日期:2022-11-28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洛阳康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9FGNG92Q   

    营业场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九都西路与天津路西200米美伦山水城二期28号楼B1

    负责人郭万早

    身份证号码:412824198310061052

    20211221日,陆续有群众到我局瀛洲所投诉洛阳康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突然关门,导致其在当事人办理的健身卡无法使用。202233日,瀛洲所将本案移交至行政执法队。202234日,经局长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11月,当事人举行促销活动以解决资金缺口,并在店内挂有宣传此次是全年最大活动的条幅。20211220日,当事人突然关门,导致消费者在该公司办理的健身卡无法使用。当事人使用杭州反掌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菠菜平台管理健身卡会员数据,已办理的健身卡、水吧充值等共计有7844条数据,其中有141个会员处于请假中、3028个会员已开卡、4422个会员已过期、12个会员已退卡、153个会员已转让、88个会员未开卡,未开卡的会员办卡金额共计1041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洛阳康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2.郭万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洛阳康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及姚玉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4.询问笔录及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为查明本案,对该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

    5.现场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承诺书,证明该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

    6.《协助调查函》、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证明洛阳康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健身卡会员数据

    7.投诉登记表及532份销售合同,证明本案的来源

    我局于202291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编号为洛涧市监罚告〔20221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21114日,公告期已满60日。截至20221125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未开卡的88个会员由于未开卡消费,其办卡金额104113元可全部视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开卡的3028个会员由于存在多种类型的卡,且开卡即视为消费者可以享受当事人提供服务,无法找到合适的标准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故当事人对已开卡会员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不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也不具有从重情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113元;2、罚款39588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苑支行(账户:洛阳市涧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6010201110994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本金)。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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